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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审批有无限制条件?
发布日期:2015-05-04 浏览次数:

 【问】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审批有无限制条件?

 【答】①设立宗旨不违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三条、第四条的规定;
  
      ②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;
  
      ③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;
  
      ④有必要的资金;
  
      ⑤布局合理,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、生活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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